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指导意见》,旨在对水运物流领域的侵犯财产犯罪进行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该意见针对实践中较为典型的罪名适用、管辖规则、证据收集、数额认定及涉案财物处理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为执法办案提供了明确指引。同时强调通过健全长效机制,推动行业治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为水运物流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指导意见指出,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具有跨地域性、流动性、隐蔽性特征,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阻碍内河水运经济健康发展。相关部门需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严格公正司法,全力追赃挽损,护航高质量发展,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等情况综合判断责任轻重,依法从严惩处组织者、策划者以及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积极参与者,对于受雇佣参与货物运输、装卸、看管等活动且未参与犯罪所得分成的人员,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免除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
在法律适用方面,指导意见明确了在水运物流运输、储存等环节非法占有他人货物行为的定性标准,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有押运人看管或者采取物防技防等方式监控的货物,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或受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用水运物流过程中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的货物,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运输、仓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类似行为,则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此外,对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等行为,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导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加强调查取证工作,注重收集固定船舶文书、航行日志、通话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则需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与立案监督。人民法院亦需强化证据审查判断,确保定罪量刑准确无误。对于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明被害人的案件,可通过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多种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综合认定被害人及相关犯罪事实。
最后,指导意见提出要推动行业治理,及时向有关部门发送提示函、检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并注重跟踪问效,引导相关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减少案件发生。同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增强警示教育效果,为水运物流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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